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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监测

1.摘要

       近年来,O3污染问题凸显,作为PM2.5和O3形成的重要前体物,VOCs问题日益严峻。其一为其有害成分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其二VOCs会形成PM 2.5 前体物,从而间接影响人体健康。VOCs超过一定浓度时,会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咽痛与乏力; VOCs很容易通过血液-大脑的障碍,损害中枢神经;VOCs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


2.政策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作为烟雾细颗粒PM2.5和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不仅是引起光化学烟雾、灰霾复合污染等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等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空气中VOCs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管控和监测预警需求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有效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和企业自行监测,实施国家环保监管的重要环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8年2月22日发布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专门针对臭氧前体有机物的采样进行了规定。

       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4月14日印发《2019年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均要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指标监测工作。在随后的6月26日又印发了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2020年6月,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生态环境部制定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12月29日再度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2021年初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在2021年6月和8月份又分别提出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家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刚要(2020-2035年)中再次提到 光化学评估监测覆盖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统一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臭氧超标城市及重点园区按要求开展VOCS组分监测等相关内容,全面深化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


3.解决方案


4.方案特点

本系统的监测方案广泛应用于石化行业、印刷行业、制药行业、电子行业、汽车行业等领域,以及生产车间、厂区内厂界、工业园区、汽车维修店等场所VOCs监测